楚雄医药高等专科学校章程

楚雄医药高等专科学校章程


序言

楚雄医药高等专科学校(以下简称学校)前身是创办于1950年的上海市卫生人员训练所,1952年改为上海市卫生学校。1970年,上海市卫生学校整体西迁至楚雄彝族自治州楚雄市东瓜镇,更名为“云南省楚雄卫生学校”。2006年,经国家教育部批准,设置为楚雄医药高等专科学校。

学校坚持把传承优良传统与创新现代教育相结合,把科学精神与人文文化相结合,秉承“砺志笃行,大医精诚”的校训,弘扬“远志勤业,厚德济世”的校风,坚持“博学善导,敬业求真”的教风,倡导“虚心好学,善思勤勉”的学风,逐步形成了独具特色的医药教育文化。

学校主动适应国家医药卫生事业发展需要,按照建设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的要求,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健全内部管理体制,依法治校、科学发展,优化专业结构,创新和完善人才培养模式,坚持内涵发展,立足特色兴校,不断提升办学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为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智力支持和人才保障。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促进学校依法办学和自主管理,规范办学行为,保障师生合法权益,发挥社会各方力量,持续推进学校科学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和《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是学校依法自主办学、实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职能的基本准则和基本规范,学校依据本章程制定、修改和完善相关规章制度,凡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以本章程为准。

第三条  学校中文名称为楚雄医药高等专科学校,简称楚雄医专;英文译名CHUXIONG MEDICAL COLLEGE,英文缩写为CXMC;学校代码14013;学校域名为;法定住所为云南省楚雄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东盛西路。

第四条  根据教育部批复,学校为省、州共建共管,以州管为主的高等教育学校和全额拨款公益性二类事业单位。举办者为云南省人民政府,业务主管部门为云南省教育厅。

第五条  学校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全面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教育为人民服务、为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服务、为巩固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服务、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坚守为党育人、为国育才,以传授医药专业知识和培养实践能力、创新精神为重点,创新人才培养模式和教学运行机制,培养高素质的医药卫生专业技术人才,为地方医药卫生事业和人民群众服务,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六条  学校坚持“以人为本、重质量、创品牌、突特色”的办学理念。

第七条  学校以全日制医药高等教育为主体,成人学历教育、职业培训相结合,学制以三年制专科为主,五年制专科为辅,构建多层次、多形式的办学格局。学校主动服务国家和省州发展战略,结合人才培养需求和自身发展需要,争取提升办学层次,扩大办学规模。

第八条  学校坚持自主办学、依法治校、科学管理、民主监督、社会参与、开放合作、教授治学的办学原则,立足云南,面向全国,辐射东南亚。

第九条  学校依法自主设置、调整专业,聚力打造药学类、医学技术类、临床医学类、护理类、健康管理与促进类、公共卫生类6大专业群,保持合理的专业结构、规模和发展的前瞻性。自主制定和实施人才培养方案、教学计划、培养环节、学生修业年限、授予学历(力)证书。

第十条  学校坚持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结合,学校教育与社会实践教育结合,实施“学校与医院(企业)合作,协作培养医药卫生人才”的人才培养模式。

第十一条  学校根据运行和发展需要,坚持科学、高效的原则,依法设立职能部门、学术机构和服务机构。


第二章  治理体系

第十二条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楚雄医药高等专科学校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实施校系(院、部)两级管理体制。

第十三条  学校党委对学校工作实行全面领导,履行管党治党、办学治校的主体责任,发挥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的领导作用,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各项任务的完成。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业务知识和科学、历史、文化、法律等各方面知识;

(三)审议确定学校基本管理制度,讨论决定学校改革发展稳定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四)坚持党管干部原则,讨论决定学校二级院系及科研教辅机构的设置,负责除党委委员以外的中层及以下干部的选拔任用和日常管理教育监督。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

(五)按照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学校党组织建设。落实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制,发挥学校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六)履行学校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领导、支持内设纪检组织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接受同级纪检组织和上级纪委监委及其派驻纪检监察机构的监督;

(七)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八)领导学校群团组织、学术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九)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对学校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其依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支持无党派人士等统一战线成员参加统一战线相关活动,发挥积极作用。加强党外知识分子工作和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加强民族和宗教工作,深入开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坚决防范和抵御各类非法传教、渗透活动。

第十四条  学校党委由中国共产党楚雄医药高等专科学校党员大会(简称党员大会)或中国共产党楚雄医药高等专科学校代表大会(简称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5年。党委对党员大会或者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十五条  党委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坚持民主集中制,集体讨论决定学校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履行职责。

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负责组织党委重要活动,协调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工作,督促检查党委决议贯彻落实,支持校长开展工作。

第十六条  中国共产党楚雄医药高等专科学校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校党内监督机构,由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5年,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的双重领导下,围绕学校中心工作,监督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及学校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履行监督、执纪、问责的职能,保障和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健康发展。主要任务是:

(一)维护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协助学校党委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

(二)经常对党员进行遵守纪律的教育,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

(三)对党的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履行职责、行使权力进行监督,受理处置党员群众检举举报,开展谈话提醒、约谈函询;

(四)检查和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比较重要或者复杂的案件,决定或者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进行问责或者提出责任追究的建议;

(五)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保障党员权利不受侵犯。

学校纪委应当严格按照职责权限和工作程序处理违犯党纪的线索和案件,把处理特别重要或者复杂案件中的问题和处理结果,向同级党委和上级纪委报告。

第十七条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校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等管理工作。副校长协助校长分工负责,职能部门具体组织实施。校长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校长人选,聘任内部行政机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创业工作;

(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团员代表大会、妇女代表大会和学生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  会议制度

(一)学校党委会议:主要研究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和省、州党委工作要求的贯彻落实,对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和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及党的建设等方面的重要事项作出决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程序推荐、提名、决定任免干部。

(二)校长办公会议: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第十  学校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等组织形式,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的权利,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

第二十条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每届任期5年,每年召开代表大会,讨论审议学校办学方针、发展思路、改革方案等重大事项和年度工作总结、计划、财务预决算等事项。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情况的落实,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审议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权益相关的福利政策、绩效分配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及其他重要规章制度;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学校成立教代会执行委员会,由教代会选举产生,履行教代会闭会期间相关职责,日常工作机构为学校教代会执委会秘书处。

第二十  学校成立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学校最高学术机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审和咨询等职权;学术委员会应当遵循学术规律,尊重学术自由,发扬学术民主,推动学术创新,维护学术道德;应当公平、公正、公开地履行职责,保障教师、科研人员和学生在教学、科研和学术事务管理中充分发挥主体作用,促进学校科学发展。按照有关规定及学校委托,受理有关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并进行调查,裁决学术纠纷。学术委员会由学校教授代表组成,其委员由院、系、部、教学研究机构专业教授中按规定比例推荐选举和校长聘任产生。根据专业建设需求,成立学术委员会分会。

第二十  学校立科研、培训、鉴定、生产、咨询服务等机构,在学校统一管理下,积极开展医药卫生相关课题研究、职业技能鉴定和生产经营活动,提高学校的产学研能力,增强教育教学保障水平,为社会提供服务。

第二十  系(院、部)主任全面负责本系(院、部)教育、教学、科研、教师、学生的管理工作,做好教研室建设,选聘教研室主任,发挥教研室在教学、科研工作中的基础性作用。与党组织密切配合,做好本系(院、部)思想政治工作。

第二十  系(院、部)党组织应当强化政治功能,履行政治责任,保证教学科研管理等各项任务完成,支持本系(院、部)行政领导班子和负责人开展工作,健全集体领导、党政分工合作、协调运行的工作机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并为其贯彻落实发挥保证监督作用;

(二)通过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和决定本系(院、部)重要事项。召开党组织会议研究决定干部任用、党员队伍建设等党的建设工作。涉及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事项的,应当经党组织研究讨论后,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

(三)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建立健全党支部书记工作例会等制度,具体指导党支部开展工作;

(四)领导本系(院、部)思想政治工作,加强师德师风建设,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把好教师引进、课程建设、教材选用、学术活动等重要工作的政治关;

(五)做好本系(院、部)党员、干部的教育管理工作,做好人才的教育引导和联系服务工作;

(六)领导本系(院、部)群团组织、学术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第二十  学校各行政管理部门和各教学科研单位根据要求适时建立健全和完善规章制度,不断提高行政管理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水平。

第二十  学校依法设置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支持其在党委领导下履行各自职责。校内民主党派在国家法律、政策和学校规章制度的范围内按照各自的章程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第二十  学校支持学生会依照有关章程开展活动,发挥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功能,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学生可以基于共同兴趣爱好、成长成才的需要,组织和参与学生社团,依照学校有关规程开展社团活动。

第二十  学校设立楚雄医药高等专科学校发展研究会,加强与社会、校友的联系,积极发挥社会、校友在基础能力建设、专业建设、教学改革、人才培养等学校发展中的作用。


第三章  职责与任务

 学校举办者和教育行政部门按照政校分开、管办分离的原则,依法对本校进行监管,尊重和保障学校的独立事业单位法人地位和办学自主权,保护学校事务不受校外机构、组织、个人的非法干涉。对学校的发展规划、管理体制、组织机构等进行审定;监督、检查、考核学校的教育、教学、科研、管理等各项工作。依法提供办学经费,保证师资人员编制,提供学校专项建设资金,协调解决学校办学中的突出困难。

十条  学校执行政府及教育主管部门交办的教育任务,强化内部管理,加强内涵建设,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保证学校稳定、持续发展,提高办学知名度和社会影响力。如实向政府和主管部门报告重大改革方案、重要事项办学效益和教育成果。

 学校依法享有教学、科研、行政及财务自主权,独立承担法律责任。依据教育规律和社会发展需要,自主调整办学行为,创新教育方式和治理模式,实现发展目标。

第三十  学校依法自主确定内部机构设置、人员招聘、职称评聘、经费使用资产管理、师生管理与奖惩、颁布或废止学校各种规章制度等事项。


第四章  教育、教学、科研

第三十  学校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以培养高素质创新型人才为首要目标,以教育教学为中心工作,以增强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实践能力为基本要求,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第三十  学校根据国家招生政策,按照社会需求、学校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招生方案。自主调节招生比例;设置和调整专业,制定人才培养方案和教学计划,选编教材,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第三十  学校依法审定入学资格,执行培养标准,制定培养方案,依法执行国家关于学历层次基本修业年限的有关规定。学校依法执行学历证书或者其它学业证书制度。

第三十  学校坚持教育教学与社会实践相结合,树立教学与科研有机结合的人才培养理念,加强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学业专业教育、心理健康教育、就业创业教育等,形成育人合力,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第三十  学校承担国家实施继续教育的工作任务,落实完成政府相关部门及企事业单位培训任务。

第三十  学校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学校科学制定人才培养方案、课程计划和教学计划并认真执行。教师按教学大纲(课程标准)要求完成教学任务,并以教学大纲(课程标准)为尺度检查教学活动和考核学生成绩。

十条  学校各门课程按教学大纲(课程标准)的要求选择教材,鼓励教师依据人才培养方案、课程计划、教学大纲积极开发校本教材,并通过相关程序批准使用。

 课堂教学是完成教学任务的主渠道,教学管理部门和教学单位加强课堂教学管理,保证课堂教学质量不断提高。

第四十  学校将专业实习、社会实践作为教学的重要环节,根据专业建设和人才培养方案,在医疗卫生和药品生产经营行业等建立校外实践教学基地,坚持“校医(企)”协同培养的人才培养模式,加强与医药卫生行业单位合作办学,提高学生的专业技能和适应能力。

第四十  学校注重社会调查、生产劳动及全校性运动会、文艺晚会、国防教育、军事训练等活动,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第四十  学校实行督教督学制度、听课评课制度、教学检查和教学质量监测制度,确保教学质量不断提高。学校设立教学督导机构,监督检查教学科研活动,督查结果作为考核教师、评先推优、职称晋升的重要依据。

第四十  课程建设是学科建设和专业建设的基础,学校保障课程建设经费,并定期组织优秀课程评选和推荐申报工作。

四十六  学校重视并集中一定的人力、物力、财力加强重点专业建设,逐步形成具有学校特色的优势专业或专业群。

第四十  学校积极组织和引导学生开展第二课堂,并实施“第二课堂成绩单”制度,围绕思想素质养成、政治觉悟提升、文艺体育项目、志愿公益服务、创新创业创造、实践实习实训、技能特长培养等内容设计课程项目体系,实现第二课堂与第一课堂互动互融、互补互促,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第四十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自主与省内外、国内外其他学校、科研机构及企事业单位开展学术、文化交流、科研协作,依法在校外开办教学点、专业班、实施远程教育等,提高教育教学和科研水平。

 学校设立专门科研机构,从事科研工作,积极组织开展科研活动,力争创造出高水平的科研成果。

十条  学校鼓励教师个人和集体开展教学科研项目申报研究,并给予相应的科研经费支持。

五十一  学校鼓励和支持师生争取国家和省州的科研项目和科研经费,并实行科研成果配套奖励制度。

第五十  加强数字化校园建设,保障数字校园基础设施、期刊数据库与电子图书等信息资源、应用系统以及网络安全等方面协调发展。办好《楚雄医专校报》和《楚雄医专学报》,提高刊物信息和学术质量,扩大和提升办学知名度和社会影响力。


第五章  教职工

第五十  学校实行岗位管理,根据学校发展需要确定岗位,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招聘教职工。

第五十  学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和国家、省州有关规定,遵循双方平等自愿的原则,由校长与受聘教职工签订聘用合同。

第五十  学校教职工享有以下权利:

(一)按规定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

(二)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相应工作机会和条件;

(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四)公平获得劳动报酬、各级各类奖励及各种荣誉称号;

(五)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关涉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六)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就职务评聘、福利待遇、评优评奖、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聘任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  学校教职工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遵守《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二)珍惜爱护学校声誉,维护学校利益,自觉为学校事业发展建言献策;

(三)勤奋工作,恪尽职守,完成规定的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工作任务,不断提高业务水平和工作质量;

(四)尊重和爱护学生,保护学生权益,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五)爱护学校教育教学设施,合理使用学校资源;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聘任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十  教师是具有教师资格且学校依法聘用的从事教学和研究的专业技术人员,承担教书育人、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的重任。教师是学校办学的主体力量,学校坚持以教师为主导,重视教师成长,成立教师发展中心,负责教师的学习、业务发展工作,支持和鼓励教职工参加学历教育、业务培训、学术研究及教育教学改革,重视师德师风建设,提高师德水平和业务能力,增强教师教书育人的事业心、责任心和荣誉感。

 学校坚持对教职工的思想政治表现、业务水平和工作业绩等进行年度履职考核或聘期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实施聘任、晋级和奖惩的重要依据。

五十九  学校坚持教职工表扬奖励制度,对在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教学改革、管理服务等方面做出突出成绩的教职工给予表扬和奖励。

十条  学校尊重和爱护人才,倡导学术民主与学术自由,为教师开展教育教学和科学研究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学校依法建立教职工权利保护和救济机制,设立教职工申诉委员会,依法处理教职工申诉,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

第六章  学生

第六十  学生是指被楚雄医药高等专科学校按照国家的有关政策,审核、录取符合条件的接受学校培养、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六十  学校坚持以学生为主体的教育理念,大力践行“一线学生工作法”,为在校学生提供平等的受教育机会和条件,依法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学生享有下列基本权利:

(一)公平接受学校教育,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公平获得和利用学校提供的公共资源;

(二)参加素质拓展、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或者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化体育等活动,获得就业和创业指导与服务;

(三)在综合素质、学业成绩方面获得公正评价,达到学校规定的德智体美劳标准时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

(四)按规定的标准和程序申请奖励、荣誉称号、奖学金、助学金、助学贷款及其他资助项目;

(五)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对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关系学生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对教师的教学效果进行测评,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被学校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楚雄医药高等专科学校学生违纪处分办法》处理的,学生对学校作出的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可在规定期限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委员会办公室(学生处)或上级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在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受到学校、教职员工侵犯时,有权提出申诉;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十四条  学生应履行下列基本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

(二)尊敬师长,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学习活动,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掌握培养目标要求的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

(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加强医学职业品格修养,努力提高思想道德水平,养成良好的品德和行为习惯;

(四)按规定交纳学费及有关费用;

(五)爱护并合理使用教育设备和生活设施;

(六)热爱学校,珍惜学校声誉,维护学校利益;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六十  学校实行学分制管理,对学生进行综合考核,作为学生毕业与否的主要依据。

第六十 学校坚持先进学生集体和先进个人表扬奖励制度,对在思想行为修养、学习活动、社会实践活动等方面表现突出的给予表扬和奖励。

第六十  学校实行奖学金和助学金制度,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品学兼优者实施奖励,对家庭经济有困难的学生实施资助。学校鼓励和倡导社会团体、个人在学校设立奖学、助学基金,开展奖助学活动。

第六十八  学校为学生提供心理健康教育、职业生涯规划、创业及就业指导等服务,对学生的社会实践和勤工助学活动进行引导、指导、扶持和管理。对在学习和生活中遇到特殊困难的学生提供指导和帮助,支持学生在不影响学业任务的情况下参加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要求的社会实践和勤工助学活动。

六十九  学生综合素质合格,并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学完规定课程,获得该专业规定的学分,即学业合格,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学校支持学生参加各类职业技能培训及相关考试,取得相关证书。

第七十条  学校支持学生会等学生组织和团体依法按照各自章程规定,推选代表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学校依法授权共青团楚雄医药高等专科学校委员会对学生组织和团体进行监督和指导。

第七章  办学经费与财务管理

第七十  学校的经费来源主要包括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经营收入及其他收入。学校接受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提供的合法经费投入。积极拓展经费来源渠道,筹措各类教学科研经费及各类奖励基金,建设发展学校。

第七十  学校依法开展融资,推进投融资体制改革,加强与社会资本合作,鼓励引入民间资本、社会资本进行社会办学,改善办学条件。

第七十  学校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举办者提供的财产、财政性资金、受捐赠财产以及合法拥有的其他资产,执行国家财经纪律法规,按照“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统一编制学校经费预算,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和集约、高效的资源配置模式,依法依规公开财务信息。

第七十  学校通过建立和健全资产管理制度,理顺和完善资产管理体制,加强和规范资产管理,优化资源配置,提高资源使用效益,实现资产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

第七十  学校实行财务审计监督制度。审计部门代表学校每年对学校收支情况、有创收的单位财务进行审计,并建立财务审计报告制度。


 社会服务和交流合作

第七十  学校充分发挥专业、人才、科技等优势,鼓励利用现代化教育手段和市场办学机制,开展各种培训,培养更多社会需要的高素质技术技能型人才。

第七十  鼓励教师个人和集体开展各类科研成果转化工作,对取得的各类科技成果转化给予科研绩效奖励。

第七十  学校设立楚雄州健康医药研究院,围绕彝医药和民族医药资源,积极开展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检测服务,推动学术进步、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为健康产业发展和彝医药事业提供智力与人力支撑。

七十九  鼓励和支持教师个人和集体与相关高校、科研院所、企业研发机构联合开展科研工作,建设联合申报平台,创新联合申报机制,引进和利用校外高水平科研资源,提高学校科研水平。

十条  依法开展交流合作,倡导与国内外大学、研究机构、医疗机构和企事业单位建立合作关系,开展联合培养、师资交流等多种形式的合作办学。

 校训、校风和标识

 校训:砺志笃行,大医精诚;校风:远志勤业,厚德济世;教风:博学善导,敬业求真;学风:虚心好学,善思勤勉。

 校徽:学校校徽为圆形徽标,外环上方是“楚雄医药高等专科学校”汉字校名,下方是英文校名,内环为代表健康与和平的橄榄枝,中间是由显微镜和蛇绕植物药芽构成“楚医”拼音“CY”缩写组成的图案。








 校旗:长方形白色底板,旗面中上方为弧形排列的中文及英文校名,下方为校徽,左上角为红色十字与橄榄枝组成的图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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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十四 校歌:《天使摇篮》。作词:杨宏仁、王晓明、方雷。作曲:刘显波。

 校庆日:每年的11月18日。


 附则

 本章程的制定和修订,需提交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校长办公会审议,学校党委会审定,经省级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实施。

第八十  学校发生分立、合并、终止、更名或发展目标、管理体制变化等重大事项,应当按程序对章程进行修订。

第八十  学校各部门根据本章程制定各项规章制度。

八十九  本章程由学校党委会负责解释。

十条  本章程经核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